生命科技,即与人类生命有关的科学技术,经过人类的几千年历史发展,现已有长足的发展,selleck Rapamycin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不断探索以及对于掌控自己生命的渴望。以现代科学的眼光看待生命科技,我们尤要注意其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和其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犹如一座天枰,一边是生命科技,另一边是人的尊严和社会秩序,若处理不好前后者的关系便会失衡,要么人与人类社会会遭其反噬,要么人类文明会把握不好进步的机遇。毫无疑问,一方面生命科技属于自然科学,其发展遵循自然规律。另一方面,更是人类对于自身溯源及对生命此网站的本质探索的哲学思考之具现。法学作为调整社会的最重要的工具,集科bioethical issues学理性与人伦感性于一身,故生命科技发展必须受到法的规范。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生命科技运用也愈发广泛,现有的刑法体系正面临着生命科技犯罪的冲击。而生命科技犯罪则是指依托生命科学技术开展的一系列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利益的重大后果行为以及在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基础上各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总称。就现阶段刑法体系而言,应对“生命科技犯罪”这种新兴事物尚有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与之相关罪名与法条太少,尚有缺漏;缺乏针对生命科技犯罪而设置的统一的规制体系,在现行刑法下对具体生命科技犯罪规制有着定性不统一和处罚无从下手等问题。所以,刑法亟需跟随人类进步的脚步及时完善自身以应对包括生命科技犯罪在内的各种风险。